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2020年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1.1、4.2.1、4.2.2、4.2.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GBJ 118-88》同時廢止。本規范在原有的GBJ 118-88規范的基礎上修訂而成。
在編制本規范的過程中,編制組根據近年來收集收集到的對各類民用建筑噪聲、隔聲、吸聲方面的意見,綜合考慮民用建筑的現狀、人們對各類民用建筑的聲學要求、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建筑聲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左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為9章和1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總平面防噪設計、住宅建筑、學校建筑、醫院建筑、旅館建筑、辦公建筑、商業建筑、室內噪聲級測量方法等。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增加了對辦公、商業兩類建筑隔聲、減噪設計的內容。
2.對部分室內允許噪聲級標準、隔聲標準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較嚴格的方向作了適當的調整。
3.室內允許噪聲級的標準值,原規范中是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本規范中是關窗條件下的標準值。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1 總則
1.0.1 為減少民用建筑受噪聲影響,保證民用建筑室內有良好的聲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建筑及商業建筑等六類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聲、吸聲、減噪設計。其他類建筑中的房間,根據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規范的相應規定。
1.0.3 本規范中的室內允許噪聲級應采用A聲級作為評價量。本規范中的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為關窗狀態下晝間和夜間時段的標準值。醫院建筑中應開窗使用的房間,開窗時室內允許噪聲級的標準值宜與關窗狀態下室內允許噪聲級的標準值相同。晝間和夜間時段所對應的時間分別為:晝間(6:00~22:00);夜間(22:00~6:00);或者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室內噪聲級的測量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執行。
1.0.4 民用建筑隔聲、減噪設計除應符合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A聲級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壓級。
2.1.2 等效[連續A計權]聲級 equivalent[continuous A-weighted]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規定的時間內,某一連續穩態聲的A[計權]聲壓,具有與時變的噪聲相同的均方A[計權]聲壓,則這一連續穩態聲的聲級就是此時噪聲的等效聲級。單位為分貝,dB。
2.1.3 空氣聲 air-borne sound
聲源經過空氣向四周傳播的聲音。
2.1.4 撞擊聲 impact sound
在建筑結構上撞擊而引起的噪聲。
2.1.5 單值評價量 single-number quantity
按照國家標準《建筑隔聲評價標準》GB/T 50121-2005規定的方法,綜合考慮了關注對象在100Hz~3150Hz中心頻率范圍內各1/3倍頻程(或125Hz~200Hz中心頻率范圍內各1/1倍頻程)的隔聲性能后,所確定的單一隔聲參數。
2.1.6 計權隔聲量 weight sound reduction index
表征建筑結構空氣聲隔聲性能的單值評價量。計權隔聲量宜在實驗室測得。
2.1.7 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 weighted 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
以接收室的混響時間作為修正參數而得到的兩個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性能的單值評價量。
2.1.8 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 weighted normal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吸聲量作為修正參數而得到的樓板或樓板構造撞擊聲隔聲性能的單值評價量。
2.1.9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 weighted standard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吸聲量作為修正參數而得到的樓板或樓板構造撞擊聲隔聲性能的單值評價量。
2.1.10 頻譜修正量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頻譜修正量是因隔聲頻譜不同以及聲源空間的噪聲頻譜不同,所需加到空氣聲隔聲量單值評價量上的修正值。當聲源空間的噪聲呈粉紅噪聲頻率特性或交通噪聲頻率特性時,計算得到的頻譜修正量分貝是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或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
2.1.11 降噪系數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通過對中心頻率在200Hz~2500Hz范圍內的各1/3倍頻程的無軌入射聲系數測量值進行計算,所得到的材料吸聲特性的單一值。
2.2 符號
C——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
Ctr——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
DnT,w——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
LAeq,T——等效[連續A計權]聲級;
Ln,w——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
L’nT,w——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
NRC——降噪系數;
Rw——計權隔聲量。
3 總平面防噪設計
3.0.1 在城市規劃中,從功能區的劃分、交通道路網的分布、綠化與隔離帶的設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應符合防噪設計要求。住宅、學校、醫院、旅館等建筑,應遠離機場、鐵路線、編組站、車站、港口、碼頭等建筑。
3.0.2 新建居住臨交通干線、鐵路線時,宜將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作為建筑聲屏障,排列在小區外圍。交通干線、鐵路線旁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聲環境達不到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定時,可在噪聲源與噪聲敏感建筑物之間采取設置聲屏障等隔聲措施。交通干線不應貫穿小區。
3.0.3 產生噪聲的建筑服務設備等噪聲源的設置位置、防噪設計,應按下列規定:
1 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室、制冷機房宜單獨設置在噪聲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等建筑所在區域內有噪聲源的建筑附屬設施,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做防噪處理。區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
2 確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內設置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室、制冷機房時,若條件許可,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僵住或設在主體僵住之下。并且蔡確有效的隔振、隔聲措施。
3 冷卻塔、熱泵機組宜設置在對噪聲敏感建筑物噪聲干擾較小的位置。當冷卻塔、熱泵機組的噪聲在周圍環境超過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定時,應對冷卻塔、熱點泵機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格力噪聲措施。冷卻塔、熱泵機組設置在樓頂或裙房頂上時,還應該有效的隔振措施。
3.0.4在進行建筑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筑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并對建筑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布置等應作綜合考慮。在進行上述設計后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采取建筑構造上的防噪措施。
3.0.5 安靜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筑,宜設置于本區域主要噪聲源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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