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比賽大廳和體育場館有關用房的噪聲控制設計應從總體設計、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聲、吸聲、消聲、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應選用低噪聲輻射的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系統。
當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館的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評論員室和播音室無人占用時,在通風、空調、照明設備等正常運轉條件下,室內背景噪聲限值宜符合表3.2.2的規定。

體育館比賽大廳四周外圍護結構的計權隔聲量應根據環境噪聲情況及區域聲環境要求確定。
體育館比賽大廳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絕外界噪聲干擾。
休息廊內宜作吸聲降噪處理。
對室內噪聲有嚴格要求的體育館比賽大廳,可對屋頂產生的雨致噪聲、風致噪聲等采取隔離措施。
評論員室之間的隔墻、播音室的隔墻的隔聲性能應保證房間外空間正常工作時房間內的背景噪聲符合本規程表3.2.2的規定。

通往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評論員室、播音室等房間的送風、回風管道均應采取消聲和減振措施。風口處不宜有引起再生噪聲的阻擋物。空調機房、鍋爐房等各種設備用房應遠離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等有安靜要求的用房。當其與主體建筑相連時,應采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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