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前,擴聲設備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并應調整擴聲系統,使之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有系統均衡器時,應在測量前調整到系統最佳補償狀態。
測量時,體育館比賽大廳的門、窗、窗簾的狀態均應與實際使用時的狀態一致。
測量時,擴聲系統中傳聲器輸入、線路輸入通路的均衡(幅度頻率響應)調節應置于“0”位置。
當測量混響時間時,測點處的信噪比不應小于35dB;當測量傳輸頻率特性、傳聲增益、最大聲壓級、聲場不均勻度時,測點處的信噪比不應小于15dB。
測量混響時間可在空場、滿場條件下分別進行。其他聲學特性的測量可在空場條件下進行。

測點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測點與墻面的距離均不應小于1.5m。
在觀眾席(含主席臺、裁判席、活動觀眾席)區,測點距地面高度應為1.2m。在比賽場地區,測點距地面高度應為1.6m。
2 :對稱的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測點可在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的1/2區域或1/4區域內選取;非對稱的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測點應在整個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內選取。測點分布應均勻并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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